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取得兰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黑20**兰西不动产权第0012471号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已经取得了兰西新安社区邮政集资楼9-10号车库的物权凭证,对该车库享有物权,对原告相应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邓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具体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虽主张对该车库的占有系有权占有,但根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申61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因抵押担保合同系要式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被告张某某与该车库原所有人庞万秋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阅读更多...

沈红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蔡建飞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张蔡建飞生前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000.00元,向法庭举证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虽对借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通过被告申请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主张在蔡建飞处只借款50,000.00元,且该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尚欠利息款1,000.00元,但未向法庭举证证实,故对被告提出的反驳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蔡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本金51 ...

阅读更多...

朱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原告朱某提交被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1日给原告出具的44,000.00元的借据,并有证人孔某的当庭证词,证实该款项的交付过程,可以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彭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彭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彭某某应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朱某在庭审中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4,0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

李海富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有被告史某某签字的借据一张,并有证人史某某、孙某某当庭证词,证实了借据的真实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2,700.00元,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5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应予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的4倍计算为益,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为人民币11,55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2,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1,554 ...

阅读更多...

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占双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王占双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借款人郭某某、高某某应履行借款偿还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占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上诉人郭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借据中并未写明向谁借款,现被上诉人王占双做为借据持有人向二上诉人主张剩余欠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王xx与二上诉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问题。王xx与本案的借款是不同主体的两笔借款,如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二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关于是否应给付逾期利息款的问题。被上诉人在起诉中要求给付违约金7,294.95元,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违约金等同于利息款,借据中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时间,二上诉人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款,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调整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李某某、李海东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0日李海东作为借款人、李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杨某军作为担保人向刘某借款21,000.00元,该借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借据合法有效。李某某、李海东认可收到以上款项,在借款到期后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李某某、李海东上诉主张案外人杨某军借款已偿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李某某、李海东虽提供杨某军的讯问笔录,但该笔录中并无杨某军替李某某、李海东返还借款的相应内容。李某某、李海东该上诉理由因无证据 ...

阅读更多...

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汇款金额170,000.00元,去除车费103,000.00元,与原告的自认数据相吻合,符合正常交易给付习惯,故本院对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应予认定。被告在诉讼中不否认双方以前有多笔业务往来,汇款118,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前,被告自认是还的车款,故此笔汇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汇款61,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后,原告虽不认可,但无其它证据证实不是偿还的此笔借款,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偿还6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1,2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借款时约定10个月还款利息为46,000 ...

阅读更多...

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汇款金额170,000.00元,去除车费103,000.00元,与原告的自认数据相吻合,符合正常交易给付习惯,故本院对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应予认定。被告在诉讼中不否认双方以前有多笔业务往来,汇款118,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前,被告自认是还的车款,故此笔汇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汇款61,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后,原告虽不认可,但无其它证据证实不是偿还的此笔借款,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偿还6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1,2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借款时约定10个月还款利息为46,000 ...

阅读更多...

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汇款金额170,000.00元,去除车费103,000.00元,与原告的自认数据相吻合,符合正常交易给付习惯,故本院对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应予认定。被告在诉讼中不否认双方以前有多笔业务往来,汇款118,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前,被告自认是还的车款,故此笔汇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汇款61,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后,原告虽不认可,但无其它证据证实不是偿还的此笔借款,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偿还6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1,2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借款时约定10个月还款利息为46,000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