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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占双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王占双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借款人郭某某、高某某应履行借款偿还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占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上诉人郭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借据中并未写明向谁借款,现被上诉人王占双做为借据持有人向二上诉人主张剩余欠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王xx与二上诉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问题。王xx与本案的借款是不同主体的两笔借款,如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二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关于是否应给付逾期利息款的问题。被上诉人在起诉中要求给付违约金7,294.95元,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违约金等同于利息款,借据中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时间,二上诉人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款,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调整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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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海东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0日李海东作为借款人、李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杨某军作为担保人向刘某借款21,000.00元,该借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借据合法有效。李某某、李海东认可收到以上款项,在借款到期后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李某某、李海东上诉主张案外人杨某军借款已偿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李某某、李海东虽提供杨某军的讯问笔录,但该笔录中并无杨某军替李某某、李海东返还借款的相应内容。李某某、李海东该上诉理由因无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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