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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超载、未年检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李某某与曲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人不是帮工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和代理意见。经查,李某某自根河市金河镇嘎拉牙林场搬家至金河镇,因木柈子需要搬运,段某某、刘某某等人帮忙装车和卸车无偿提供劳动,李某某没有明确拒绝。曲某某带车帮忙来回送人,买菜,李某某给付曲某某50元,此款应是李某某对曲某某运输行为的补偿行为,是作为补偿的民事关系,所以,曲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属帮工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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