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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应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当庭查明事实,但是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情节恶劣,所以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认为的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代理意见不符合当庭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悬赏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自行车损失费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给付。处理事故误工费不符合标准,对超出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闫晓霞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庭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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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上诉人梁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某的犯罪行为使上诉人王某1、王某2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龙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对其车辆、人员管理亦有过错,应当��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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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医院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和附带民事被告人孟飞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许某丁死亡,应根据主次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鲁V×××××号牵引车、鲁V×××××号挂车在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其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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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黄某某、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致他人财物毁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某系方舟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驾驶车辆,故其驾驶车辆出车、返回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原判认定黄某某驾驶车辆从事个人事务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驾驶车辆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组织即方舟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黄某某上诉要求判令方舟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方舟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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