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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提出伤残鉴定,因影响审理期限,不宜一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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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付某甲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付某甲有酒后驾驶的量刑意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ml,小于80mg/ml,属于酒后驾驶,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mg/ml,虽有证人付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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