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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