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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崔金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庞某向被告崔金某发放借款后,被告崔金某也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但被告崔金某至今未还,故被告崔金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虽然确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归李某所有,但只能对二被告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且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崔金某,故对被告崔金某不再承担偿还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崔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离婚时,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确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归李某所有,该笔借款又用于李某出资成立的佩名玉玉石加工有限公司,故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亦有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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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仍在租赁期内,亦无法证实房屋损害事实与被告韩某某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刘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房屋的大门、玻璃、灯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春玲 书记员: 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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