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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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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双方已协议解决,被告人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参照兴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评估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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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被告人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参照张家口市崇礼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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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其谅解,且被告人邢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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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月梅审判员  袁彦杰 书记员:南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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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事发后积极赔付了受害方,也取得了受害家属的谅解,参照兴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出具的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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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护受害人的干扰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八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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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得到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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