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能够主动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忠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贺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重伤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吴淑华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是为了躲避违章驾驶的摩托车才撞伤二被害人,且主动自首,无前科劣迹,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贾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第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醉酒后违章驾车,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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