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借款的返还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为1,000,000.00元自2015年5月26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第九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合年利率36.5%)计收利息的约定,高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按照月利率2分(合年利率24%)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为1,000,000.00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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