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乌日根白某某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常乌日根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秋实

阅读更多...

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七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七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七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违法驾驶车辆,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各被害方已得到赔偿并对其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各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 ...

阅读更多...

白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委托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且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包某格勒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包某格勒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某格勒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倪作鹏

阅读更多...

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兴安盟检察分院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安盟检察分院撤回抗诉。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3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明春审判员 敏杰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王慧

阅读更多...

许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穆阳

阅读更多...

白某日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发回重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 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白黎明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 书记员: 高斯琴

阅读更多...

韩某与那某某、满某某;于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那某某、满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史春凤代理审判员 石磊人民陪审员 团亮 书记员: 侯媛媛

阅读更多...

陈长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诱发因素,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返回现场途中拨打”110”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民事部门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且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车主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罪应予惩罚。公诉关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方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倪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受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笋某某肇事后逃逸,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方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包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在坡路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超车,造成五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包某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五位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 ...

阅读更多...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 ...

阅读更多...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

包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春某、宝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史春凤代理审判员 桑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安娜 书记员: 侯媛媛

阅读更多...

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定被告人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宋殿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殿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民事部分车主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殿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鉴于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的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根据,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某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吴 波 书记员:敖田格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