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肖某某与林业主管部门阿尔山市林业局签订植树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阿尔山市林业局拟定,植树造林合同未对整地方式、植树造林方式、林药兼种顺序、树木成活率进行约定,涉案林地由阿尔山市林业局选定,在肖某某开地时,行政工作人员先前制止,在肖某某出示合同后,又允许种植。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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