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上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关于熊某丙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应对其的伤后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并未有过错行为。故原审依据过错责任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舒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舒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无抗拒抓捕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车起步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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