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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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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甲的死亡后果系因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萍、范珊珊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死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农村标准赔付;一审判决中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显失公平,应按照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大洼县公安局平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死者范某甲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生前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且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原审法院对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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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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