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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储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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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南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南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饮酒依然坚持让被告人送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主张,本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每一个驾驶人员的禁忌,被告人张某酒后仍违章驾驶,其他人未进行劝阻不能作为减轻其罪责的法定事由,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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