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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