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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