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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