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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陈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某无责任以及原审法院认定乙公司对温某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陈某某承担均无异议。上诉人温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其工资损失计算错误,认为自己系丙公司总经理,月工资10000元,一审少判了35843元,并向本院提供丙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但该公司在同一天还出具了另外一份工资证明,证明上诉人温某某因私自2011年8月请假,已停发工资,因两份工资证明前后存在矛盾,故上诉人温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证处公证的丙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前的实际收入,且亦未能提供其纳税证明,原审法院参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的收入状况,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温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温某某上诉还称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认为自己的伤残已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要求提高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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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某无责任以及原审法院认定乙公司对温某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陈某某承担均无异议。上诉人温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其工资损失计算错误,认为自己系丙公司总经理,月工资10000元,一审少判了35843元,并向本院提供丙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但该公司在同一天还出具了另外一份工资证明,证明上诉人温某某因私自2011年8月请假,已停发工资,因两份工资证明前后存在矛盾,故上诉人温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证处公证的丙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前的实际收入,且亦未能提供其纳税证明,原审法院参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的收入状况,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温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温某某上诉还称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认为自己的伤残已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要求提高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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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某无责任以及原审法院认定乙公司对温某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陈某某承担均无异议。上诉人温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其工资损失计算错误,认为自己系丙公司总经理,月工资10000元,一审少判了35843元,并向本院提供丙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但该公司在同一天还出具了另外一份工资证明,证明上诉人温某某因私自2011年8月请假,已停发工资,因两份工资证明前后存在矛盾,故上诉人温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证处公证的丙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前的实际收入,且亦未能提供其纳税证明,原审法院参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的收入状况,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温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温某某上诉还称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认为自己的伤残已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要求提高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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