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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