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且将肇事车辆及车牌弃于野外,致使查找肇事司机及车辆的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赵某分文未付,无任何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部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问题,证人孙某某、青某证言及被告人赵某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与部落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被告人赵某为部落有限公司拉客源(提供劳务),部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赵某支付提成(报酬),且公司将被告人赵某安排在公司居住,有监督被告人赵某之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部分,责任划分、赔偿范围及数额合理。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光审判员吴明春审判员敏杰二0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89657.34元。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造成被害方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所驾驶车辆在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审判决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于赔偿之后可依法向刘某某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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