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1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后被公安人员从现场带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配合,主动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1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补偿、谅解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另外,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证及三轮摩托车,依法应由扣押机关灵丘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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