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建档,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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