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全部赔偿,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某免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某、李某1积极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张某1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肇事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1的家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予以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家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对被害人张某1交通肇事行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李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孔小某积极赔偿因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文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向被害人李某1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李某1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之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之国、车主周某向被害人朝某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之国取得被害人朝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之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盛某1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盛某1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同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刘同庆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同庆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被告人刘同庆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刘某1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同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杨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高某1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高某1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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