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于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家属已经代替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其家属代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应与出租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完全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及鉴定机构的认定及鉴定程序合法,所依据材料真实有效,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又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意见及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肇事后积极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肖彬律师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积极拨打急救电话,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审判员 黎艳平 书记员:许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赵某乙、王某及被害人楚彦松家属达成调解,同时其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底某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底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指控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拨打122、120电话,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严重超载驾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超载车辆,通过灯控路口时,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致他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受伤后出租车停运后的损失,因其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予以赔偿,且其提交的证据是由其挂靠的公司出具的,该证明无相关内容相佐证,并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李某甲、王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吕某交通肇事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34856.71元,首先应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22000元。因冀B×××××号小型出租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超出强制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即412856.71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冀B×××××帕萨特出租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强制险以及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足以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须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辩护人张玉青所提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受害者家属表示对被告人吕某谅解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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