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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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