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为了解决二审案件开庭率偏低的问题,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删去了“事实清楚”这一难以把握的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代之以明确、具体的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改变了“不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的不合理状况,规定了更加客观、操作性更强的二审开庭程序的条件和标准,从而确立了开庭为主,不开庭为辅的二审审判原则。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