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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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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季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季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判前考察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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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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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在道路上驾驶部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有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家属能够积极代为赔偿张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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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和(四)项,《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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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康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已通过赔偿方式获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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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本起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刁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认定刁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刁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已通过赔偿方式获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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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一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一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初一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被告人初一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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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于某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判前考察意见,将其放到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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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考察意见,将王某放到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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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拨打救治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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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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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干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父母的损失,赔偿了刘某1妻子及儿子4万元,张某某的行为取得了刘某1父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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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原审被告人刘**及刘立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海金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发生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10460元、丧葬费人民币231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5795元,合计人民币26.941万元。刘立军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上诉人史**、刘**人民币11万元。差额26.941万元-11万元=15.941万元。由原审被告人刘**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5.941万元×70%=11.158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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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其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对其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或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原判在法定幅度内对其科处的刑罚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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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本车乘员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任某及死者尤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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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不能宣告缓刑的抗诉理由,经核,原审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了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应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当事人和解后,可以从宽处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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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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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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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晓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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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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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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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驾车撞倒被害人王某某后未及时停车而逃逸,导致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对被害人碰撞碾压,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被告人周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是因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碾压造成的,虽然与被告人周某的逃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是由其逃逸直接导致死亡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在驾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没有停车逃离现场,约几分钟之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碾压接触,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王某某被撞倒在地后,证人出租车司机李晓杰行驶到现场时,看到路面南侧躺着一个行人便停下车,但对于被害人王某某是否尚具有生命体征未能予以证实;李晓杰在与已经停在现场的另一名司机商量准备报警时,李某驾驶出租车二次将被害人碾压并推出一段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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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胡某的亲属已达成刑事和解,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履行,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好,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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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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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车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是错误的,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一审期间,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湖大司鉴中心所作的[2016]汽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案卷材料,计算现场路面上车辆行驶的能量得出的结论,未考虑案发当天的下雨天气,有泥沙且湿滑路面的摩擦力、变形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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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30刑初38号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林、李某兵、李某菊、李某英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373428元,安葬费30078元,车旅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58506元。经查,死者李某术虽为农村户口,但其自2015年3月1日以来一直随其子李某兵在龙山县XXX社区XXX小区居住生活,有查证属实的XX社区、李某洋、杨某香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其生前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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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被告人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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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汨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许某宣告缓刑。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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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新宁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许某1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许某1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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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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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引发致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一、侯某1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先行赔偿了李某一100000元,取得到两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拟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委托湖南省永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出具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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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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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甲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曾某甲的谅解。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曾某甲二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曾某甲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经社会调查后所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曾某甲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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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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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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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孝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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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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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辩解被害人存在过错,与本院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被告人毛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毛某系自首,且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告人毛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毛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毛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毛某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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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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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官建福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官建福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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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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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被害方自愿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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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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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事发后拨打了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之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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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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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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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肇事后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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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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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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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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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经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某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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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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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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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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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经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某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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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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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某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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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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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在行车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在右前方行走,其右前方的倒车镜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下车没有仔细寻找被害人,而是抱有侥幸心态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又驾车离开现场,逃逸的行为存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主观恶性应区别于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的行为,且在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亦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麻城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刘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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