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方面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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