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二年,对其处刑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原判对其量刑并无过重情形,故其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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