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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