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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