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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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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满库、王宝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数额巨大,应受刑罚处罚。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曾被判处刑罚,却不思悔改再触刑律,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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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没有无牌、无证、饮酒、吸食毒品等其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拨打120,在拨打110没有接通的情况下让路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死者与被告人的母子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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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  谢启红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王明阳 书记员: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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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许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判处非监禁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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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原审被告人杨路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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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无抗拒抓捕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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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茹某甲犯罪以后让同行人员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茹某甲的家属积极代为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茹某甲当庭出示的证据属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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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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