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建宁审判员田进贤审判员姬晓娟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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