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死多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耀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耀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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