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刑初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建宁审判员田进贤审判员姬晓娟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华本案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杨巧玲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刘铧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经济损失25875.0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建宁审判员田进贤审判员姬晓娟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取得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甲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50000元,取得被害人马某甲的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勉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勉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勉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10000元,取得被害人丁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163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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