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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