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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均认可自2012年5月起,双方发生数笔经济往来,也认可2013年10月28日,上诉人平某某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一份欠据,欠据中载明金山屯福地三期金瑞二期截止到2013年10月28日止尚欠徐春英人民帀现金2066000元,另欠徐春英信用卡款539134元,以上欠款合计2605134元,上诉人平某某在欠款人处签字。上诉人平某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形成投资或者合伙法律关系,根据2013年10月28日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206.6万元欠据,应认定被上诉人徐春英与上诉人平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平某某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该欠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13年10月28日出具欠据后,全部或者部分偿还206.6万元欠款,故上诉人平某某应负担偿还206.6万元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206.6万元借款中的800000元系购房款,且所购房屋现登记在上诉人许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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