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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波与佳木斯友辅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山街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友辅公司与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签订的《安全保卫工作业务外包合同》名称虽为外包合同,但内容系用人单位参与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驻的保安进行必要的劳动管理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实为劳务派遣合同。友辅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招录了马海波,并将其派遣到邮储银行中山街支行从事保安工作,马海波与友辅公司自2013年8月19日用工时起建立劳动关系。马海波与友辅公司及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之间应当视为三方之间劳务派遣用工。马海波于2013年11月27日向邮储银行中山街支行工作人员口头辞行,自称友辅公司将其调离其他单位工作。而马海波从次日起不再为友辅公司提供劳动,应当视为马海波自动离职。马海波称友辅公司口头通知将其辞退,未提供证据证实。由于马海波与友辅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院对马海波主张撤销友辅公司对马海波作出停止工作并辞退的口头决定,以及友辅公司恢复马海波的工作并与马海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2013年11月28日起,友辅公司已经与马海波解除劳动关系,而后马海波没有为友辅公司提供劳动,因此,马海波要求友辅公司补发2013年11月26日至2017年5月26日停工期间“最低工资”未发部分和每月补发原告停工期间“最低工资”未发部分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马海波工作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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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晓敏主张被上诉人二二四医院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二二四医院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个月至一年内与上诉人陈晓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二四医院没有与陈晓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晓敏主张权利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陈晓敏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其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晓敏主张二二四医院赔偿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晓敏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二二四医院主张只应支付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二二四医院应当就与被上诉人陈晓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二二四医院主张陈晓敏自动离职没有证据支持,应当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二二四医院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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