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佳前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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