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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