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郝 燕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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