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降低车速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在事故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丁某甲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朋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应城市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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