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522653.5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江某甲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意见,程序合法,该意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对辩护人的相关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默无异议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徐默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黄石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及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将受害人送至附近医院后而逃离,系逃逸,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逃离期间,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被告人熊某甲家属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且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云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程某进行了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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