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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而未避让,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且被害人家属对龚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审 判 长  杜春由 代理审判员  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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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超速超载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受相应刑罚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付被害人亲属少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且其未能积极赔偿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作为限制从宽的量刑情节。原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某关于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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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区的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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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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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两张(金额合计12000元)及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票据一张(金额20000元),证实上诉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2000元。上诉人王某提出实际赔偿金额为37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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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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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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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路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报警施救,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就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已经全部赔偿到位,要求对被告肖路某人从轻处罚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路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罗某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肖路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路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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