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某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并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公诉机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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