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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8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借给被告50500.00元,其中被告用原告银行卡取款10000.00元,原告汇款给被告40500.00元。因原告只提供李瑶瑶书面证言,用以证实2011年6月原告将存有10000.00元的工行卡借给被告,被告用此卡在金马饭店旁边的储蓄所中自动取款机取过款,而被告对该证言不认可,且该证人并未到庭,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属单一证据,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辩解原告前夫于2011年4月10日前曾向被告借款,此借款系被告在哈尔滨市通过工商银行卡或邮政储蓄银行卡支取的。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在工商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银行卡自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存取款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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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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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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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商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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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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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柳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关于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柳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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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某与周某某、张某、张某、欧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改判其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上诉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与该上诉请求相应的理由予以采纳。上诉人其他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2015)加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变更第四项为驳回周某某、张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驳回欧某的其他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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