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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女儿因公死亡,按当时的政策已进行了处理,后上诉人王某又提出要求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多次上访,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于2012年11月15日达成了一次性处理的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履行。现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诉请违反了协议约定,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况且上诉人王某主张适用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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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女儿因公死亡,按当时的政策已进行了处理,后上诉人王某又提出要求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多次上访,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于2012年11月15日达成了一次性处理的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履行。现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诉请违反了协议约定,并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况且上诉人王某主张适用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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