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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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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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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姜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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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贾某某的犯罪情节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10%。鉴于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减少基准20%。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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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田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殴打情节并索要赌债,同时马某有前科,王某某、田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马某、田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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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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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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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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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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