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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助力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完毕,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归案情况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丁玉玲 审判员  邢 瑞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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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被治安处罚,致被害人三处重伤,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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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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